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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诉人;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申诉人应详细填写包括:申诉人姓名、申告号码、身份信息、单位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被申诉人名称、地址;申诉理由、要求、事实根据;申诉日期。
为了使您所申诉的电信服务质量问题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请您就所申诉事项首先向所使用电信业务的提供者进行投诉。如果您对相关电信业务提供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电信业务提供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您可以通过本网站(www.yn12300.com)、电子邮件(yunnan12300@126.com)、传真(0871-63533913)、信函等方式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
1. 用户申诉事项已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的处理结果或答复不满的;
2. 已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用户投诉之日起十五日未答复用户的。
1、用户的申诉问题超出电信服务质量范畴,或者还没有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过投诉。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或相关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4、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间距提起申诉时间超过五个月的; 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间距提起申诉时间超过二年的。
5、申诉人不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申诉材料中申诉人姓名或名称不实,缺少必要的有效的联系信息。
6、申诉内容不具体,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理由不充分的。